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用)

发布时间:2017-02-07 10:02:4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交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且已经报请××××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写明下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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