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与同张某等一起打牌,其间,李某与张某因为输赢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越来越激烈,后陈某忍不住心中的怒火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为轻伤。事后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决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