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欠债不还,反而伙同他人将前来讨债的债主砍成轻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某日,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用砍刀、铁管将前来向其讨债的被害人赵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得到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