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核心:司法裁判平民大众化

发布时间:2016-06-21 10:32:45


     最近,看到法制网《最高法提出两年内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退出机制》的文章,似乎感到最高法院在周强院长的主持下,准备下决心摆脱司法裁判越来越孤立的困境。

  大家知道,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源自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经过几年的试行,为什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西方陪审团制度而言,画虎不成反类犬?今后如何做才能吸取陪审制度的精华为我所用甚至发展呢?

  值得肯定的是,最高法院在文章中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和“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这些叙述确实击中了以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软肋,如果真的实施了,当然会有实质性的提高。

  然而,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上,让我们看一下在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其中,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从上面这两条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选取被掌握在法院手中,没有公开化的制度规定,成了法院的附属。

  以往的教训是今后的经验,从陪审制度的社会性来看,应该尽可能地克服各种权力因素的干涉,让广大公民主动参与才是上策。

  既要确保社会底层人数在陪审团中的比例,更要让广大民众自动参与到陪审队伍中来。可以通过在网上长期公开招聘的方法,由公民个人提出申请,尽可能地保证招聘过程的透明公正。放手发动群众,发展壮大陪审员后备队伍,对陪审员实现动态化轮流聘用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公民,都属于陪审团的候选人员,随时聘用,以保持陪审队伍的源源不竭,永远充满活力。

  第二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这也是败笔,违反了陪审制度的宗旨。既然陪审制度意在平民大众化,合议庭中陪审人员所占比例应反过来,不少于三分之二才对(这方面看看国外的陪审团人数占合议庭比例就是了)。当陪审团和法官意见相左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陪审团的为准。

  当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司法裁判中来并行使权利时,各种权力就不敢随意干涉,法院的地位自然提高,进入法院要经过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像登机一样难的检查程序就可以取消了,不必要的检查人员和设备的日常开支就可以省了,使人民法院恢复老百姓法院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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