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考核不合格 拒收通知不影响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06-21 09:30:29


    薛某于2000年11月30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客户经理,双方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薛某在岗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经常被客户投诉,故让薛某参加培训,经培训后其考核仍不合格,单位以薛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薛某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公司发送的EMS快递件,称“看到快递封皮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打开看快递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没有签收直接退回。”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张该协议书即为2015年12月1日向薛某发送的快递件内容。

    公司提交了某考核表,考核时间跨度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时间连续,考核表显示了目标、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值以及相应评分权重、为达成目标所采取的主要行动等考核指标,显示目标分值为5,低于目标分值的60%,视为不胜任岗位工作。

    上述期间薛某考核表分数均未达到目标分值的60%。考核表上“计划签名”和“评估签名”两栏均有薛某签名。公司提交了培训记录,培训记录显示培训时间集中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内容包括销售科工作流程、销售策略、解决方案培训等。

    薛某认可考核表和培训记录上签名的真实性。2015年12月30日公司向薛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163350元,薛某认可已收到该款项,但主张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薛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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