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骑两辆摩托车来到某村庄,趁被害人卞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技术开锁手段把被害人家中大门的锁打开,并进屋将被害人家中饲养的4只鸭子偷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只鸭子的价值120元。之后,四人又用技术开锁手段把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大门的锁打开,并进屋将被害人家中饲养的5只鸭子和4只鸡偷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只鸭子和其中2只鸡的价值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回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