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第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12 10:41:33



    近日,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院以来第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李某某作为李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李小某为未成年人,其母陈某系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李某某又经常殴打李小某,致使李小某有家回不得,经常处于一种流浪的状态,生活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过区里相关部门多次联合调解均无效,现其已不能尽到监护责任。由于李小某父母均不能对其尽到监护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由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依法撤销二人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图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鹤岗市团委及兴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就如何更好的保护李小某的合法权益展开庭前座谈。

文章出处:政治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