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冉某原系男女朋友,相处不久冉某与李某分手。李某来到冉某住处想问清楚冉某与其分手的原因。冉某的现任男友董某接待了他,冉某则呆在卧室内不肯见李某。李某在趁客厅内无人时,将冉某放在茶几下的钱包盗走,面装有600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知道该银行卡密码的李某在ATM取款机上从卡内分7次提取人民币2万元整。冉某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在ATM机提取现金2万元,这时冉某才发现钱包不见,并回想起该银行卡的密码李某知道,遂打电话报警。当日晚,李某再次到冉某住处找冉某时,被布控在该处的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取装有银行卡及现金的钱包,并利用所盗银行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