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需在限定时间提出

发布时间:2015-10-13 10:30:48


    企业不服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认定结果,但法院不予支持。9月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璐解析,对工伤结果提出异议需在限定时间内,企业超期则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案情回顾

    去年初,杨某在我市某建材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同年4月9日,他在开启行车吊水泥杆和水泥涵筒时,被突然滚落的水泥涵筒砸中。经医院救治数月,伤愈出院后,他随即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人社局作出《湘潭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建材公司有协助调查义务,如果未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予以函告,将以杨某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建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限期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交材料。人社局根据杨某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杨某多次和建材公司商议赔偿,但建材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原裁定,建材公司仍表示不服,遂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说法

    陈璐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确告知法定举证义务以及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仍未提交任何书面异议材料和证据,可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不利后果,该案原告公司就属放弃了自身权利,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建材公司请求撤销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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