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011年的一个民间借贷案子,借条上载明了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并载明如若逾期不能偿还欠款,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问题:该借条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注:2011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下: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5.6 %
六个月至一年(含)6.06 %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1 %
三至五年(含) 6.45 %
五年以上 6.6%
不太明白的是,该借条上的“如若逾期不能偿还欠款,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应该是套银行同期哪一类利率呢?假如按六个月内的5.6%算,则上述月利率2%(实为年利率24%)就超过了4倍;如按其他档次利率计算,则没超过4倍。请问应该以哪一档利率为准呢?
问题补充 2012-10-13 21:08
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为月息2%,即逾期后每个月按此比例支付利息。是否可以理解为应该以“月”为单位,应按六个月内的5.6%为计算依据呢?
本人理解应该是以六个月内的利率档次为依据。显然,2%的月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将不予受保护。
回答:首先,要理解不逾期利息计算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率是那个利率档,再计算是否超过了该档的四倍。比如约定还款期限6个月(含)那么就依据该档2011年年利率5.6 %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不超22.4%视为合法。如果未约定利率标准或利息数额则视为无息。
其次,逾期利息计算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约定有两种未定论的计算办法:1、按人民银行计息方法应理解为逾期仍认定借款期限为借条约定的期限,那么利率档仍然适用借条约定借款期限的利率档,如果月利率为2%则年利率为24%,那么在2011年约定还款期限6个月(含)其对应年利率为5.6 %,计算4倍为22.4%,月利率2%显然是超了。2、依据合同法理解“如若逾期不能偿还欠款,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应视为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应以逾期之日至实现债权或依法确定之日期间确定利率档从而计算。最后,应注意如依据“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方法计算可能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