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我市兴山区居民,为了能让其丈夫到龙煤集团工作,竟然相信骗子的谎言,被诈骗钱财一万多元。
2010年的一天,张某通过朋友郭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张某、郭某来到王某家中,张某向王某慌称能给其丈夫安排到龙煤集团工作,需要三万元钱,王某听后表示同意。几天后,张某、郭某先后两次来到王某的家中,以办工作为名向其索要钱财,王某分两次将14000元钱交给张某,后赃款被张某挥霍。
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故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