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争吵 轻伤邻居

发布时间:2012-04-13 15:27:38


    兰某系我市兴山区居民。某日,兰某酒后来到邻居石某家中。兰某因琐事与石某发生争吵,二人厮打在一起,兰某用菜刀砍石某肩部一刀,造成石某头皮挫伤,左上臂软组织裂伤,后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兰某伤害他人系民间矛盾引发,且有自首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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