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朋友 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2-02-17 15:13:27


    巴某家住我市兴山区,因两次盗窃朋友钱财而被兴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巴某与刘某系好友。2010年4月某日,刘某让巴某去家里帮忙搬家,自己去了单位请假。巴某来到刘某的家中见到刘某的妻子张某,巴某趁张某离开屋子上厕所之机,从挂在墙上的女士背包中盗窃现金20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0年6月某日,巴某陪同朋友仲某、乔某、高某到伊春市建设银行取钱,仲某将取出的16000元现金放在了车内刹车位置。在回到伊春市翠峦区后,仲某和高某下车去买菜,乔某在车内后排睡觉,巴某趁机坐到副驾驶的位置,将160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兴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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