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什么原则?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平稳过渡、逐步推开的原则。目前,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从严掌握,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小额诉讼程序专业化审判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要注意选配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法官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标的额为我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包括本数);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 (二) 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 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五、小额诉讼受案标的额如何确定? 自2013年1月1日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在我省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我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作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标的金额。我省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由省法院予以公布。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六、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如何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七、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向当事人释明?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 八、小额诉讼程序如何确定审限?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九、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如何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原则上为7天,举证期原则上为10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答辩期和举证期,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 十、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之间如何转换? 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鉴定、评估等事项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庭长批准,书面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十一、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文书如何简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在裁判文书中只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请求及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必要事项,可以采取或推广格式化裁判文书。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二、对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