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成 重伤好友

发布时间:2013-03-22 15:05:24


   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杜某与武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一日,两人在工友张某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杜某提出向武某借200元钱,武某不肯借,于是杜某就与其发生争执,随后杜某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武某刺去,将其刺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杜某伤害他人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庭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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