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也是兴山区人民法院法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启动缓刑撤销程序。
罪犯李某某2012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自2012年12月26日起,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至2014年6月10日未到鹤岗市兴山区司法局第二司法所报到,兴山区司法局第二司法所经多方查找并通过辖区祥安社区协查仍未找到李某某下落。鹤岗市兴山区司法局根据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向兴山区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罪犯李某某缓刑。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李某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