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危险驾驶案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10-20 15:18:56


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由危险驾驶案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牛某和庞某系我市兴山区居民。某日,牛某驾驶摩托车从兴山区政府右侧的楼洞驶出,与庞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夏利车相遇,牛某在夏利车后鸣笛并超过,牛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兴山区十四中学附近的馒头店,庞某驾驶车辆也来到馒头店,牛某与庞某二人见面后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后被拉开,牛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庞某驾驶红色夏利车追赶牛某并将其撞到,牛某起身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庞某,在兴山区32委的胡同将庞某追上,二人发生厮打,牛某将庞某驾驶的红色夏利后风挡玻璃砸碎并将庞某打伤。

兴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永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决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决被告人牛会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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