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将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统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当事人有明确请求不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经我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出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理由成立的,可以不予以公布;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提出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三、现就以上事项向你(你单位)进行告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届时你(你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对有关裁判文书进行查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