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法院推行“1+4” 多元化解决纠纷模式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4-10-08 09:18:33


    鹤岗市兴山区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 “围绕一条主线、加强和完善四类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收到了明显成效。三年来所审结的案件呈现出“五升”、“三无”的良性运行态势,“五升”即调撤率上升、服判息诉率上升、民商事一审调解案件实际履行率上升、实际执行率上升、执行标的到位率上升; “三无”即无上访申诉案件、无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无延长审限未结案件。

    所谓“一条主线”是指诉前以非诉化解纠纷为先导;诉中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诉后以判后答疑、督促履行为辅助的纵向解决纠纷机制;“四类平台”是指,巡回法庭建设、设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室、与行政机关和行业调解建立无缝衔接工作平台。

    一、诉前争取多方调停,整合力量化解纠纷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前,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目前已建立起多元调解机制融合发展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具体做法:

    一是案件受理阶段实现繁简分流。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分流工作室,由其对非诉案件统一进行分流并登记,在诉前实现纠纷的分流与有效化解。当事人将案件诉到法院后,要求立案人员首先进行详细的审查,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设置非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非诉讼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各职能部门自行调处的纠纷,法院可以应邀联合调解,促成纠纷的有效化解,这样做即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建立了覆盖全区的12个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工作室统一由立案庭管理并建立调解工作室台账,担负着诉前的人民调解、诉后的社会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涉及面广的物业管理、供水、电信等合同纠纷以及一些带有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向当事人释明后,直接移送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凡达成协议无履行内容或自愿息诉的或当场履行的,仅登记备案,不立案;达成协议限期履行的,立诉前调解案号,出具法院调解书。三年来调解工作室共化解物业合同纠纷近二百件,有效避免了群众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是将人民调解组织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室,聘请有调解经验、有责任感的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从2012年开始就已聘请辖区内两位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同志作为我院的人民调解员,由法院指定法官专门负责对人民调解员工作室进行工作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同步,不能当场履行的,出具司法确认书。

    四是加强横向沟通。我院已与兴山区工商局、兴山区司法局建立起联系人制度和案件办理协助机制,对于上述行政机关主持下形成的调解意见,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司法确认,受理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时,建立“调确字号”。

    二、调配法院内部力量,诉讼阶段多措并举定纷止争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庭长认真分析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进行分案,将疑难案件分配给乐于、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处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总结调解经验。具体做法:

    一是在立案庭设立独任庭。将调审适当分离,由一名调解能力强的法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立即由独任庭法官或者与立案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及时判决。自2014年1月成立独任庭以来,40%民商事案件平均审限仅为1.5天。

    二是创建了“四级调解制”。即由主审人、庭长、主管院长、院长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逐级参与调解,做到全员调解,逐级渗透,形成合力。要求社会特别关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要参与调解,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充分的信任感。今年1至9月份院领导普通程序结案率达14.29%;正副庭长普通程序结案率达71.43%。

    三是“巧用外力”调解。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关系”、找“人情”的不少。对此,我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导当事人,打开他们的“心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简单的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做谁工作”。四是法官挂点包片开展巡回审判。由法律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法官组成,由各街道办事处推选出矛盾纠纷频发的社区,由一名法官采取定时、定人、定点的办法,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巡回审判活动。设立“巡回法庭”以来,近三年民商事调撤率均达90%以上,居全市前列。

    三、建立内部互动机制,审判职能向结案后延伸

    加强审判职能向结案后延伸,加强判后答疑和督促履行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32%,民商事调解案件实际执行率达89.61%。具体做法: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出台《关于规范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结案后,要求随案送达《判后答疑权利告知书》,畅通判后沟通渠道,法官在判后通过当面答疑、电话答疑、微博答疑三种途径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和督促履行工作,避免结案后当事人盲目进入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

    二是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的功能。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积极引导债权人针对涉及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无争议债权申请支付令,以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债务人书面异议成立后,支付令自动失效并转入诉讼程序,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三是建立特殊已结案件定期回访制。我院定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邻里伤害案件等容易隐藏潜在矛盾的案件进行回访,随时了解动态,注意排查矛盾,巩固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是增强法官案结事了意识。将发回重审改判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实际履行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适当加重其所占分值比例,每月将法官的绩效考评结果在全院进行通报,通报结果记入法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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