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7-17 10:05:06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的人数递交副本;起诉状应用A4纸张打印,具状人(即起诉人)应用毛笔、钢笔(墨水用蓝黑或者黑色)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清楚年月日的,写明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地、身份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资料的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还应提供与诉请事实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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