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7-17 09:33:31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全省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第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如:刘xx)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专门机构,本院专门机构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两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均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存副卷,一份发专门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所辖基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阅评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十五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阅评员应及时通知负责管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协调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把关后,微博类由微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专门机构负责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提出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负责管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应定期汇总网民针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各中院应每季度末将本中院(含所属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统计数据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法院和各中院自2014年1月1日起上网公布全部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少将本院生效应上网文书的30%上网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按60%比例上网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100%比例上网公布。省院指定的司法公开示范中的基层法院从2014年1月1日起按100%比例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等为指标,具体依据《全省法院司法公开评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本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本细则为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