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十六条服务承诺

发布时间:2012-05-25 14:41:42


为贯彻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区委对标找差距,争创搞跨跃活动的要求,结合创建“五零”法院的实际,制定如下16条服务承诺:

第一条 服务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两个转型”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主动司法。加大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对相关诉讼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抓好司法服务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召开辖区企事业单位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案例剖析的形式,帮助培训法律事务人员,普及诉讼常识,宣讲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

第三条 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稳步提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办理一案、稳定一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集中公开宣判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推进“和谐兴山”建设。

第四条 妥处民生案件。把保增长、惠民生、促转型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于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对于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引发的民生问题,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于劳资、债务、合同纠纷,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健全申诉与申请再审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规范院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解决问题。认真落实信访首问负责、公开听证、带案下访、责任追究和考核通报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难题。对重点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稳控“四定一包”责任制。

第六条 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效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确保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清楚、明白和受尊重的官司。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七条 搞好司法救助。对符合减、缓、免诉讼费条件的,依法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标的收费。

第八条 履行告知义务。在通知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及时向原告、被告免费发送《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不同类别案件的举证指导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劝导当事人合理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第九条 畅通诉讼渠道。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疑问解答、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

第十条 加强巡回办案。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实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审务公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推行立案公开、审理公开、执行公开、审判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逐步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第十二条 注重释法答疑。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让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

第十三条 完善旁听制度。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旁听证,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旁听案件庭审,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加大调解力度。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探索普通刑事案件调解和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实现和谐司法。

第十五条 力促多元调解。坚持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力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建立;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相互配合,力促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协同的全方位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外。

第十六条 实行代交规费。对年老体弱、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实行代交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举措,尽量为当事人减少程序上的麻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