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我给单位工作,单位还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呢?这不是违反‘劳动法’吗……”面对主审法官,满脸愁容的小刘难掩心中的激动。
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单位从事化验室护士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未给原告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8日,原告刘某口头提出辞职,后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刘某的仲裁申请,原告诉至兴山区人民法院。
“我工作兢兢业业,企业却不依法给我缴纳保险!”刘某情绪激动地表示。这样他在无奈的情况下他只能自己缴纳了保险,然后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更好的解决该案件,也为更好的服务民生,主审法官主动到被告单位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一开始,双方态度都很坚决,互不退让。原告刘某声泪俱下的讲述着自己工作的艰辛以及缺少社会保险对生活造成的巨大困扰,而企业则一直在强调着经营成本的压力和当前面临的经济困扰。
“大家都不容易,劳动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企业也有自己的困难,但不能因此忽略对员工的保障,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职责”。在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后,陶法官先单独与原告刘某进行了交谈,情绪逐渐稳定的刘某表示,“只要能把缴纳的保险钱补给我就行,我也没有什么过多的请求”。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付出,为员工提供基础保障,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稳定员工队伍的关键”。随后,在与企业负责人恳切交流后,让企业负责人也陷入了沉思。
陶法官见时机成熟,将双方聚到了一起,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企业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法官有话说:“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损失费用合法合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应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将己代入”之心,努力查清案件事实,积极找寻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通过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来推动案件进程,让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