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申请企业注销府院联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2 09:16:01



为规范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申请企业注销过程,缩短企业注销时间,真正体现企业注销效果,促进鹤岗市兴山区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应该在结案后三日内,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送达清算组;

二、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三日内到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申请企业注销;

三、清算组申请企业注销,应当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原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因清算组缺少企业注销相关手续时,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原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应当在收到清算组递交的企业注销的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清算组,由清算组反馈给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六、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经过审查,认为清算组提交的材料齐备,应当在七日内企业注销工商登记;

七、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山分局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后,如果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查询企业强制清算手续,应当告知其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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