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家是安全的港湾,可对于已经七旬的刘老太太来说,她的港湾里更多的却是狂风暴雨。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长期遭受丈夫家暴的刘老太太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引入心理疏导,及时为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据申请人刘老太太讲,自1982年结婚以来,丈夫杜某经常饮酒后对其进行打骂。传统的刘老太太始终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就一直选择忍气吞声。总是寻思丈夫酒劲儿过了,就好了。但这四十一年的婚姻走过来,刘老太太发现,自己的容忍并没有换来丈夫的悔改。
近几年,杜某变本加厉,家庭暴力行为更加频繁、暴力程度更加严重,导致刘老太太右眼视力极度减退、双手食指不能紧握。种种辱骂、殴打后,杜某对自己表现出的漠不关心、毫不留情,造成了刘老太太严重精神内耗,痛苦又恐惧,让她不得不重新思索自己接下来的生活,“选择容忍暴力四十年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接到刘老太太的离婚申请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刘老太太与丈夫杜某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刘老太太遭受杜某辱骂、殴打,甚至言语骚扰和威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刘老太太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于是,兴山区人民法院在24小时内首先向刘老太太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杜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杜某骚扰申请人刘某。与此同时,为更好的帮助刘老太太恢复身心健康,兴山区法院及时派出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从恐惧到心态逐渐好转,帮扶引导刘老太太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兴山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避免家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威严与司法温度的有机融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