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度、认同度和参与度,4月17日,兴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宣传活动。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
为进一步彰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努力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氛围。在宣传现场,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单、解答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群众特别关心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让群众更深入了解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重要法治意义,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来。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1.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遵守回避制度。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