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笔钱究竟是借款还是欠款?

发布时间:2022-09-14 15:14:19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实际生活中,

常常会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纠纷。

原告认为这是借款,

被告则认为这是欠款,

到底谁的主张对呢?

一起看看吧---

“咱们是多年的好兄弟,你家有事,我肯定得帮……”兴山区的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已的这番鼎力相助,会让自己惹上了借贷纠纷官司。张某与李某是四十多年好友,20211128日,李某因其女儿的腿摔断急需医药费,打电话向张某借款,张某赶紧四处张罗筹钱,最后分别从邻居及自己的另一个朋友处共借来七千元,送到了好友的手里。当时他还一再安慰李某“钱先拿着用,别上火……”,也没提什么时候还款的事。待李某的女儿出了院,张某才多次提出还款的事,李某却拒绝偿还。无奈下,张某向兴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这钱是他欠我的!”李某说,女儿腿部骨折,需要筹集手术费用,到张某家中寻求帮助,张某筹借了七千元现金交给他,但这钱并不是借款,而是还款。李某说他1983年帮助张某的家人办理户口花费一万六千元钱,所以他认为这七千元是偿还之前张某拖欠他的办事花销。

意外冒出的这个茬头,让张某很是不满,李某却理直气壮,那究竟是谁欠了谁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庭审中,张某对自已借出的这七千元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李某对于其主张的还款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七千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场合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借款时要通过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信誉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借款时要注意留存借条、转账记录等借款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凭证才是有力的证据,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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