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因爱生债” 恋爱账单要还么?

发布时间:2022-02-23 15:03:10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愿倾其所有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分手时,不少情侣“因爱生债”为追要财物,甚至对簿公堂。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情侣间的追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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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女士两人原本是情侣,在恋爱期间,王某先后向刘女士转账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原告王某为追要财物,一纸诉状将被告刘女士诉至我院。王某称其在恋爱期间陆续借给刘女士共计2万余元,双方现已分手。刘女士则称这些转账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产生的正常开销,而非其个人借款,故其不应该在分手后偿还。

通过了解情况后,法官发现王某的每次微信转账均未体现“借款”字样,王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刘女士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应当对其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借款2万元的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2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经鉴定不能确认是否系借款。在刘女士否认转款系借款的情况下,王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尚不能认定王某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故王某的转账应视为恋爱期间,两人日常消费正常必要支出,一般不应当要求返还的一般性赠与行为。

 

案件处理: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218日上午,王某与刘女士在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辨法析理、耐心协调沟通下,双方历时1小时的协商后达成协议:刘女士给付王某3500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撤诉。

 

法官提醒说: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可是感情一旦破裂,昔日情侣分道扬镳,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并不鲜见。因此,情侣交往时,还是要做到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切莫被眼前的柔情蜜意冲昏了头脑,碍于脸面而未保留必要的经济往来的证据,或者为了一时的爽快草率出具各种债权债务凭据,埋下滋生法律纠纷的种子。

情侣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虽然实践中对情侣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情侣间发生借贷行为,最好写明借条,并明确利息和还款期限,这样才能作为证明经济往来实际性质的有力证据。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恋爱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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