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已步入尾声,为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全年执行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兴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放弃休息时间,发扬团队作战、迎难而上的精神,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干劲,吹响年末“冲锋号”。
2021年4月17日,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均未能如期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兴山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强制执行。由于无法通过委托,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我院执行局副局长黄立东、执行局干警骆振宇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远赴大连、济南等地,追缴被执行人罚金。6日内,对两名被执行人的追缴工作均有收获,扣划被执行人孙某公积金96100元、韩某公积金127000元,并查封了一套价值500余万元房产,跨省执行成效显著、圆满结束。
今日释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