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21-11-18 16:48:51
鹤岗市粮食局兴山粮食管理所:
本院受理原告史淑清诉被告鹤岗市粮食局兴山粮食管理所、鹤岗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07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承办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孙洋
电 话:0468-352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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