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 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08-26 14:45:18


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某日,被告人侯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兴山区警校附近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鉴定,侯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符合醉酒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考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侯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