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14:41:42
鹤岗矿务局兴山煤矿:
本院受理(2020)黑0407民初315号原告所荫财诉被告鹤岗矿务局兴山煤矿、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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