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维权周——让维权与爱同行】兴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聚焦妇女节系列之二——担使命:普法篇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3:06


各位女性朋友大家好!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我们提前预祝各位姐妹们节日快乐!妇女节的到来给我们女同胞送来欢乐,也同时让我们联想到妇女权益。在女性维权案件当中,有一类案件比例较高,那就是家庭暴力案件。为提升我们女性朋友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兴山区法院立案庭携手兴山区妇联开展关爱妇女权益普法宣传活动。今天,我们用一起女子遭遇丈夫家暴的维权案例,来讲解、提示我们女同胞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案例介绍:


原、被告张某与叶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被告叶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叶某出狱后脾气暴躁,长年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殴打,揪其头发、勒其脖子,对其拳打脚踢,还时常跟踪监视张某。张某整日提心吊胆,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叶某还以伤害张某亲属相要挟。叶某以上种种行为让张某无法忍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判令其丈夫“离自己远一点”。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查了原告张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照片,公安机关出警、询问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叶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叶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叶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张某与叶某经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叶某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张某实施殴打,尤其是被告于20156月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脸部受伤,并向110报警,可见当时情形较为严重。原告不久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威胁到原告的人身安全,故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二、遇到家庭暴力侵权时,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先,我告诉大家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手段或效果上等同或相似),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妻子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法院才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施暴者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三、遭遇家庭暴力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勇于对其说“不”,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提出的证据大多单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家庭暴力比例较低,所以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搜集证据。对此,我们向女性朋友提出以下建议:

  1.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 遭受家庭暴力时,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向警察详细讲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情况,向警察详细讲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情况,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要求伤情鉴定;

  3. 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并保留受伤时的照片,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4. 及时提出损害赔偿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5. 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或者寻求帮助。


    相信女性朋友们,运用多种维权手段,增强法律意识,勇敢自立,一定可以避免家暴,遇到家暴时也一定可以保护好自己。让维权与爱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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