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9 16:01:22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指示和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审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严格控制疫情的扩张和蔓延,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的立案、开庭等审判、执行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所涉诉讼事项,建议利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办理,可以进行网上立案,互联网跨域立案、网上交退费、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开庭等功能,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风险。网上立案平台(百度搜索黑龙江法院网,网址:http://www.hljcourt.gov.cn/,点击黑龙江诉讼服务网)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黑龙江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渠道办理。

二、对于确需来法院窗口办理起诉、缴费、提交材料的,或确需约见法官的当事人,一定要做好自身的防护安全,并自觉接受法院安保人员的严格检测,请予以配合。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短信、电话、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四、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的案件延期,具体开庭时间由承办法官另行通知。

五、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我院接受询问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六、对于来院办理申请再审、查阅档案等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七、疫情防控期间,我院部分案件的推进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谅解。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全力以赴,依法推进各类案件工作的进行。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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