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加强干警纪律规范的“十二个必须”

发布时间:2013-04-16 10:27:41


   为规范法院干警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提高文明司法水平,树立法院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兴山区法院加强干警工作纪律规范的“十二个必须”:

   一是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最高院《五个严禁》、省法院《十条禁令及处理办法》、省法院《关于从严从重查处的九项规定》、《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杜绝走形式、走过场,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庸、懒、散、软、慢、奢、空”等不良行为和习气。上班时间不得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得离岗参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上班时间不准喝酒,严禁酒后开庭;要明确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爱岗敬业。

   三是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本院《关于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十项规定,全体干警必须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不得在业外活动中有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法纪等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行为。

   四是必须严格落实《兴山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严禁车辆出入并停靠酒店、浴池等娱乐场所;严禁公车私用,包括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亲属上班,用公车钓鱼、扫墓祭祖、走访亲友等;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紧急执行任务时鸣启警报;

   五是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请销假制度暂行办法》,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擅离职守。杜绝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行为。

   六是必须严格遵守最高院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权涉案,严禁审判人员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七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案情及其他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审判秘密。

   八是必须严格落实兴山区法院审判人员“五不准”。不准吃请收礼,索贿受贿;不准审判时耍特权;不准欺压当事人,对其刁难勒卡;不准办私案,求当事人办私事;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

   九是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加强庭审纪律、廉正纪律。注意着装规范、用语规范、开庭规范、裁判文书规范,不得滥用审判、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是必须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兴山区法院干警文明用语》、《兴山区法院服务忌语》。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十一是必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坚持“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对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服务热情,确保当事人的问题有人问、有人管、有答复、有结果。

   十二是必须严格落实《兴山区法院干警诫勉谈话制度》。发现不良现象及时提醒、批评、制止,对按规定不及时、如实汇报、回避、隐瞒个人重要问题的,以及对自身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向上级组织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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