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法院通过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 确保实现“零超审限”

发布时间:2013-04-15 09:20:43


   兴山区法院为杜绝案件久拖不办,给群众造成诉累和困难,强化科学管理,提升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全院案件平均审限27天,结案率达100%。

   一是细化审判流程,管理严密化。为了保障案件在审限之内能顺利结案,从立案、排期、送达、审理、审批、结案等每个环节都进一步细化,并随案有流程跟踪表。实行超期预警制度。即设定低于法定审限的内部审限,对接近内部审限尚未审结案件,下达超期预警通知单和催办单。严格规范简易程序案件转普通程序的范围和审核,杜绝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随意性。严格执行审限中止,中断的审批审核制度,防止“隐性超审限”现象发生。二是严格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化。重新制定了八项审判管理制度,囊括了审判组织管理、审判程序管理、审判质量管理等内容,形成汇编材料,干警人手一册,使审判管理做到“有规矩、成方圆”。为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审而不断,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审案不定案”,领导干部“定案不审案”的问题,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和《审委会工作规则》。认真落实好合议庭权力,严格界定放权案件,实行责权统一。主管院长、庭长或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入庭听审和列席合议庭的评议,既能对合议庭合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又能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把好审批关,或把好进入审委会议案关,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拓宽监督渠道,管理透明化。完善案件监督机制,努力实现“阳光”审判。实行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制度,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提出质疑;实行向人大报送开庭排期表制度,人大代表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案件入庭旁听,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他们参加案件的审理,使其对个案适时监督,2012年,增补人民陪审员8人,使我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陪审率达到100%;实行聘请执法监督员制度,在辖区内聘请12人作为执法监督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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