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4-15 15:48:27



进一步了解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我院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通过面对面的解读和形象直观的视觉冲击加大宣传攻势,形成了围剿黑恶势力的浓厚氛围,在起到威慑犯罪、警示社会积极作用的同时,更是形成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扫黑除恶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良好氛围。

兴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案件由兴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敏担任审判长,兴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国强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审案,2018年12月29日公开宣判,这是兴山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第一案。

2018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吴某酒后来到绥滨县福兴满族乡德善村“张家大院”,因“张家大院”的经营者被害人张某赞助村秧歌队队员服装,秩歌队正在“张家大院”扭秧歌,林某强行将张某搂至客车停车处,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手、肚皮划伤。二人被院内群众拉开后,吴某某用手拳击打张某胸部二下,后张某的妻子吴某某报警,林某、吴某离开现场。

20163月至2017年,被告人林某、吴某时任绥滨县福兴满族乡德善村村书记、村长期间,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将德善村集体所有村西林地42.92亩分给农户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司法鉴定: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0124月,被告人林某用村民林某、林某某、谷某等7人的名义,用虚假的土地转包合同,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客户犯罪。

此案经过合议庭合议,此案已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林某无罪;被告人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山区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完善工作机制,营造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彰显了兴山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兴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出重拳、亮利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服务保障辖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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