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查封款物为民生 风雨执行促平安

发布时间:2018-07-15 16:08:19




        6月27日下午,兴山法院执行局干警克服风雨天气和兴山区道路封闭河道治理等不利条件,深入煤矿进行查封。该案件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达92万。被执行人的煤矿因长期停产,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提供消息称发现该煤矿矿主正在筹备物资欲恢复生产。得知消息后执行局迅速组织警力,准备好相关手续,赶赴煤矿并对其钢材和木材等物品进行了查封,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道路泥泞,衣服鞋子和车辆已被泥水覆盖,但我们感到很高兴,因为我们的迅速查封没有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执行攻坚的速度、力度和强度。此次查封活动是兴山法院开展的“平安黑龙江”集中宣传活动周活动之一,旨在宣传好“平安黑龙江”的优秀案例和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兴山法院将继续大力推进法治黑龙江、平安黑龙江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履行好维护辖区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任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实践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另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拒绝更改或补充的,行政机关才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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