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鹤兴法发6号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规范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指挥中心值班规定
第一条 自2017年5月3日起,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双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即8:30-17:00。
第二条 值班人员范围:执行局全体执行干警轮流值班。
第三条 值班人员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及时接收、转办上级法院的指令、事项督办等。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四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执行指挥中心上下联系畅通,不得出现脱岗、擅离职守现象。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要每日登陆可视化指挥调度平台,接受省高院领导抽查。凡外出执行人员,一律佩戴并打开单兵外勤设备和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执行局负责制定值班计划。
第七条 值班人员如遇外出学习、开会或执行重大活动等不能值班,应提前一天向执行局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庭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二、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的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远程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状态随时可用。
第二条 远程指挥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应当每月定期与上级法院执行现场(外勤终端或者单兵系统)进行连线试验。
第三条 本院执行人员实施的拘留、搜查、扣押财产、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行动,以及采取的牵涉面广、可能引起较大冲突对抗的重大执行行动,根据行动预案,应当通过远程指挥系统进行实时指挥,确保随时汇报、随时决策。
第四条 通过远程指挥系统实施的执行行动,应当明确指挥中心的总指挥和执行现场的现场指挥人员,执行现场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全面地回传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要及时贯彻执行。
第五条 远程指挥行动中,技术保障人员要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完好可用,网络连通稳定。
三、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执行单兵系统(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实行统一登记、个人保管、调剂使用,保管人应当保证设备安全,随时可用。
第二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 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记录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同步上传至执行指挥系统,或者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编辑整理,并上传至执行指挥系统。
第五条 对于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六条 对于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等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要进行严肃追责。
四、网络查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查控是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的查询和控制。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一般应在“执行通知”模块完成后立即进入“网络查控”模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第三条 网络查询包括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票、基金份额、债券、有价证券等情况。
第四条 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五条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
第七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层报执行局长审批结案,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承办人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依第一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经与执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形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附卷,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网络司法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
不宜网络拍卖的,可以采用现场拍卖方式,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起拍价、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顺序等事项,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五条 二次拍卖应当在首次拍卖流拍后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原则上在第一次拍卖时由合议庭一并研究确定。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在竞买人交纳尾款后三日内出具确认书。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办理。
异议、复议期间,由合议庭评议是否暂缓或中止拍卖。
六、失信惩戒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失信惩戒措施,主要是指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条 案件立案执行后,应当及时制作限制消费令,并连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时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限制消费令由执行局长签发。
第三条 限制消费令送达后,应及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信息同步录入。
第四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
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由承办案件的实施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报送执行局长审查,执行局长认为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之前,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合议庭审查后应对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评议,并将评议内容附卷。
第六条 人民法院确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执行决定书由执行局长签发。
第七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终本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终本案件数只是对终本案件的统计,不可进行督办。
第二条 最高法院终本动态管理库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总对总统查,并将统查结果报送到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中。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根据终本动态管理库中的终本和统查结果,对有财产需要恢复的案件进行筛选,形成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板块中接收并导出案件,对于涉及本院应立即将案件相关信息通报给具体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7日内对案件相关信息(财产反馈)进行梳理,如需恢复执行,应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并进行相关财产控制措施;如不需要恢复执行,承办人应在7日内在办案系统中给出不予恢复的理由。
第四条 终本案件结案后,本院的终本案件自动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进行财产统查并推送到执行指挥平台的执行终本模块,反映在橙色的点对点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板块中。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参考第四条的步骤进行督办。
第五条 其他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执行。
八、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款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台账内容应当包括案号、承办人、当事人、执行款收、付金额等。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款。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款的管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票据,以及执行部门将执行款强制扣划至专户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统一收据,收据应注明缴款人名称、案号、庭室、执行款金额等内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剩余款项应当及时退还。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过付的,应当及时履行延期过付审批手续。
第五条 领取过付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收的,还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收款银行名称、账号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持附卷联及当事人有关信息办理支付手续。财务人员应当对签字的单据发还金额与当事人账面明细账中缴款金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并且该案明细账有余额后才能付款。
第七条 执行部门的台账与财务部门的明细账每季度核对一次。具体可在季末后5日内,由财务部门把执行明细账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给台账管理员,核对无误后两日内通过内网退回财务部门,并注明核对无误。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需要进行调账处理的,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进行调账。
九、执行督办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督办工作以执行办案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监控点(例如关键业务管控点、敏感类执行案件、督办事项等)为基础,实现督办任务明确下达、加强上下级执行督办协作沟通、实时反馈结果及确认,对执行指挥督办工作全周期跟踪和管理。
第二条 执行督办分为事项督办和案件督办。执行指挥值班人员要及时登录执行指挥平台,及时接受市法院或者省高院关于事项或者案件的督办,并做好登记。
第三条 认真及时办理督办
(1)查看督办期限,即上级法院对该督办要求完成的时限,若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将记录为超期。查看督办要求和下载附件,具体了解需要处理的内容。
(2)针对此督办记录向上级进行回复,回复内容包括:完成状态、回复内容、附件。可以向上级法院反馈本院处理情况。
第四条 发起督办
以执行案件办理业务为出发点,分析各项管控指标异常,如超期未发放执行通知书、未按期发放执行案款、或者终本案件经总对总查询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发起督办,督促具体执行人员及时处理,
针对发起的督办,可以在督办-我督办中跟踪其进展情况,当该督办要求均已完成时,可以通过点击结束督办完成本次督办。
十、执行信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信访室,执行信访室由执行局负责处理,指定相关人员专门接待来访当事人。
第二条 接访中,应当认真做好来访登记,对来访案件直接与承办人联系,及时处理;对其他的来访案件,接收申诉信访材料后,登记来访人联系方式,转交相关单位审查处理,同时应告知来访人员。
第三条 主管院长、局长及负责人带班接访。继续落实主管院长、局长带班接访制度。
第四条 确定信访联络人。执行局应当确定一名干警作为信访联系人,负责联络处理执行信访事宜。
第五条 执行局与本院政治处联合设立一名兼职网络阅评员,认真落实好24小时舆情检测,做到网络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负面舆情,由所在部门第一时间上报案情,统一口径、统一指挥,紧紧抓住关键的“黄金4小时”发布信息,实现与新兴媒体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