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兴法发7号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信息录入,保障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质效评估系统、司法统计系统的应用和法院各类调研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按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的信息栏目不再区分必填、选填项目完成;录入时间要与案件的实际运行同步,当日完成的当日录入;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录入。
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
第三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包括内勤、书记员)使用,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结案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各业务庭(局)负责人检查本庭(局)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并对本庭(局)案件信息质量负责。
第四条 案件流程运转中自动产生的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余需要手工录入的信息由各业务庭(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录入。
第五条 案件信息录入人员对所录入信息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立案环节信息录入
第六条 立案庭录入案件起诉基本信息(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附加信息类)、诉讼费信息(立案标的、减免缓情况登记、诉讼费缴纳情况)及诉讼保全等信息,具体如下:
(一)刑事案件立案信息
当事人信息:诉讼地位、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国籍、犯罪年龄、身份、工作单位、居住所、身份证号码、非法所得财物价值、犯罪金额情况、曾犯罪、累犯等涉及案件内容信息;单位犯罪的要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内容;已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填写代理人、辩护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案由、案由描述、案件来源、立案日期、适用程序等基本信息应准确填写;起诉书编号、案件案值、附带民事诉讼、单位犯罪、群体纠纷、民间纠纷引起、涉及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数、犯罪集团人数、涉黑涉枪涉毒人数、大要案成因、涉毒案件涉及毒品的名称、数量、造成损失额、案件管辖地等涉及本案的选项在相应栏目中填写。
再审刑事案件应准确填写案件来源、原审案件信息、原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写明抗诉书编号。
(二)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信息
当事人信息: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类型。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邮编等均应填写。当事人为组织机构的,须填写当事人全称、组织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住所地,有联系电话、邮编的均应填写。已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案由、案由描述、案件来源、受理费、立案日期、适用程序等基本信息应准确填写;管辖依据、诉前保全、群体诉讼、共同诉讼、授权审理、涉军、案件涉及、大要案成因、移送材料等涉及本案的选项、填写项目均应在相应栏目中填写。依据起诉材料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标的行为、诉讼标的行为等。如起诉材料未能体现详情的,由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补全。行政案件立案时须点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选项。
再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准确填写案件来源、原审案号等原审案件信息,并将原审信息、法律文书引入所立案件中。
(三)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立案信息
当事人信息填写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信息基本相同,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应与诉讼案件当事人信息一致。
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案由、案件来源、执行类别、执行依据、原案件信息、依据文号、依据单位、申请标的金额、申请标的物、标的行为、执行费、案件涉及、大要案成因、是否经行政非诉审查程序、移交单位、移送材料(清单)、履行期限、是否涉军、涉警、立案日期、承办部门等涉及本案的选项均需详细录入。
(四)申诉、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请示案件立案时的案件信息录入参照相应类型案件的录入要求。公示催告、支付令、诉前保全、不予受理裁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其他类案件收案信息适用一审案件信息录入要求。
(五)申诉审查、再审案件立案登记时,应将原审法院、原审案件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电子档从案件集中库引入到本案电子卷宗中。申诉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原审案件信息需填写当事人申请再审所针对的具体生效裁判的案件信息。
第七条 立案庭录入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采取导入方式录入原审案件信息或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导入的应手工录入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审判程序、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生效日期、原裁判类型或执行依据的相关文书信息,在录入案号或文号的“()”时采取半角方式输入。
(二)对于立案时能够知晓的当事人信息应当全面、完整的录入,不再区分必填项目和选填项目。
(三)根据审查情况认真勾选涉外、涉港、澳、台、涉军、大案要案、群体诉讼、反诉、刑附民、管辖权异议、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等特征信息项目。
第三章 审判执行环节信息录入
第八条 各业务庭(局)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对案件的立案信息核对审查,发现立案信息有误的,应依据案卷内资料补正,也可要求立案部门补正。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庭(局)审理或本人不应参与审理的案件,应依照规定经审批后退回立案部门或交由有权限人员变更审判组织。
对于立案材料不能完整反映或错误反映的案件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信息应由审执人员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予以补正完善。
第九条 案件审执过程中,承办人和书记员制作的各类笔录的电子档及庭审录像等视频资料应当在制作完成后的两日内录入相应管理系统;制作的各类报告、裁判文书、函等材料电子档亦应及时引入信息管理系统。
各类文档的标题、文书类别应当正确填写,裁判文书标题中应包含“裁定、判决、调解、令、函、决定”等文字。各类材料电子档亦应按卷宗装订规定选择“正”、“副”卷存放,且电子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第十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开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和使用法庭,生成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文书电子档。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开庭排期的,庭审后两日内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排期开庭操作。
第十一条 案件审执过程中,发生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情形,承办人应按程序设定在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填写相应内容;发生评估、鉴定、拍卖等事项的,须在案件“提起工作项”中提交,点选、填写必要内容。
案件审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审限变更、简易转普通、审判组织变更、评估拍卖、排期开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程序,均应在信息系统中通过案件“提起工作项”同步进行网上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 案件审执过程中发生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审限变更情形的,承办人在履行书面审批的同时应在信息系统案件“提起工作项”中提起相应网上审批流程。
案件中止诉讼并作出中止审理裁定的,提起“中止案件”工作项;因公告送达、鉴定、评估拍卖、检察机关阅卷、请示等发生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如提交时可以确定具体扣除时间,可提起“扣除审限”工作项,如不能确定具体应扣除审限的,可提起“暂停、中断审限”工作项;刑事案件因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提交“中断审限”工作项;确因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内不能结案而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提交“延长审限”工作项。当案件中止、审限暂停中断计算情形消失后,承办人应及时提起“恢复案件”或“恢复审限”工作项。
第四章 结案环节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结案时,应在“审结登记”选项窗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项案件结案信息,必须如实填写“结案案由”、“结案日期”、“结案方式”。
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承办人应在结案登记“结案案由”对话框中填写案件审理最终认定的案由。结案方式填写必须符合案件审理的实际结果,点选与结果相一致的选项;选项中确无与实际结果相一致的结案方式选项,才可点选“其他”方式。
结案日期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区别填写,宣判日期、送达日期均与相应的结案日期保持一致;调解、撤诉案件或其他系统默认不需要宣判的案件,宣判日期项目不填。如案件超审限,必须填写超审限原因。
第十四条 各类二审、再审案件结案方式为“改判”、“发回重审”的,必须填写“改判原因”和“发回原因”,在填写结案信息时,应根据评议结果准确填写发回、改判原因,且应与纸质卷宗记载相一致。
第十五条 填写案件结案信息时,应将文书审签过程填写完整。依照案件情况写清“报批日期”、“合议庭合议日期”、是否“经审委会决定”、“审委会决定日期”以及审判长、庭长、院长审签日期等。
第十六条 各类案件有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情形,需在信息系统对应的选项下点选。“是否开庭”、“当庭宣判”应按实际点选是或否;不公开开庭的,应点选“不公开”选项,并填写不公开原因。“宣判日期”、“文书送达日期”、“文书送达方式”应填写齐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点选“当庭宣判”;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或当庭撤诉并准许撤诉的,亦应点选“当庭宣判”和“当庭裁判”。
案件构成“大要案”的,应填写“案件涉及”、“大案成因”、“要案成因”选项,填写内容应与案件卷宗实际一致。
第十七条 各业务庭(局)在引入法律文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引入文书时应区分正、副卷材料分别引入,引入文书案号“()”部分须采取半角方式输入;
(二)引入正卷的裁判文书必须与正式印发的文书保持一致,带签发、核稿式样的可作为裁判文书原本引入副卷。
第十八条 各业务庭(局)在录入案件结案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刑事案件存在附事民事诉讼的,需点选“附带民事诉讼”选项,并填写附带民事诉讼标的额和结案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信息栏内要填写赔偿金额和处理结果。附带民事诉讼属可调解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达成协议的,需填写“调解”。
案件案值可以计算的,应填写“案件案值”;无法计算的,应点选“案值无法计算”。犯罪涉及知识产权的,应点选“涉及知产”选项。涉及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以及涉黑、涉枪、涉毒的案件,应填写对应的人数。
当事人信息栏中,应将“主罪名”、“罪名名称”、“量刑情节”、“判决情况”、“无罪原因”、“判决主刑”、“附加刑”填写完整,同时补齐“犯罪年龄”、“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措施时间”、“羁押日期”、“羁押场所”等其他当事人信息。
(二)民商事案件涉及财产标的,需填写结案标的额、标的物,涉及诉讼标的行为的应填写完整。诉讼人数、律师人数、代理人数、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反诉、管辖权异议等选项应当准确填写。
(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需点选“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填写不公开原因。诉前保全、共同诉讼、法律援助律师人数、被告败诉原因等选项应当准确填写。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填写“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被告败诉的案件,按实际案情填写“被告败诉原因”。结案标的金额、结案标的物、结案标的行为等选项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结果准确填写。
(四)执行案件结案登记时,必须准确填写“执行标的金额”、“执行到位金额”,金额应与案件实际发生金额一致。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应填写终结理由和不予执行理由。执行标的为“物”或“行为”时,应填写“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行为”。
(五)申诉、再审审查案件审理中,经过听证程序,或有与当事人谈话、讯问等程序的,应在“是否听证”选项中点选“是”。
(六)其他类案件结案信息应根据相应案件的性质,涉及案件内容的选项均应完整填写。
第五章 结案后信息录入
第十八条 结案时或案件审结后,承办人需在送达法律文书后进行送达登记,及时录入文书送达情况。对邮寄、委托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收回后,应及时填写送达日期和送达结果。
第十九条 一审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承办人应当进行“上抗诉”登记,写明上抗诉类型、收状日期、收费金额、送卷日期等相应内容。上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结后,原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二审审理结果录入系统。
案件生效后,承办人需及时填写生效登记,正确录入生效日期,民事案件需填写是否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选项。
第二十条 案件上抗诉、生效、归档等案后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承办人在案件纸质卷宗送检和归档时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提起案件归档等工作流程。
第六章 信息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录入的信息经审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改信息的,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审判、执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予以补正。
被上级法院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流程环节分别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院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工作的技术保障与系统维护。
第二十四条 案件信息检查的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