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兴法发21号
兴山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发放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是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承办人、承办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律、违反办案纪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等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旨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以更有效的方式监督约束办案人员,以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使本法院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严格执法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廉政监督卡》适用范围为在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章 《廉政监督卡》的发放与回收
第五条 《廉政监督卡》在立案时由立案庭随案向当事人发放,要求一人一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积极邀请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七条 刑事案件《廉政监督卡》的发放范围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确保发放的《廉政监督卡》全部回收。
第八条 《廉政监督卡》不能回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回收的原因。
第三章 目标要求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不主动、态度不积极,致使《廉政监督卡》回收的,将按月进行通报,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发放、回收《廉政监督卡》,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每月五日前,各业务庭、执行局要将本部门审判员、执行员的结案数字和所结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号、案由等情况统计后报监察室(结案统计表附后)。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廉政监督卡》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月通报《廉政监督卡》的回收情况,按月汇总《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并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第十四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廉政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要逐条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涉及违法违纪的,要通知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通过《廉政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七条 贯彻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将作为年终对本院各部门、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