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车辆属国家贵重财产,且容易引发各种事故。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的车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油料和修理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车辆每行驶3000-5000公里时,对车辆进行一次一级保养,确保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由于车辆故障需进厂修理的,驾驶员会同办公室检查认可,做出预算,出具手续,交由院长审批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厂,对指定部位进行修理。修理期间,办公室和驾驶员必须负责监督检查,防止厂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出厂后应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五条 办公室检查驾驶员的定期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处理、对车辆和国库的安全检查等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的遇有全院重大活动时,有权统一调动各部门车辆,庭室如需临时征用车辆,由主管院长在其所辖庭室之间直接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三大节日(春节、五一、十一)期间,未经院长、副院长批准不得出车。
第八条 车辆变卖、更新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业务庭室无权处置。
第九条 有车部门一把手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车辆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或收回车辆等相应处罚。
第十条 车辆不准外借、串车、换车、车辆外出(含绥、萝两县)需由院长汇报、批准,未经批准出现一切责任后果由司机和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庭室办公用车、需向其所在庭室长说明,由庭室长向办公室申请统一安排出车。两个以上庭室同一时间要求出车的,应合并用车。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私自用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勤擦洗、勤保养,做压缩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