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保障机制

2015年司法公开研讨会征文

  发布时间:2015-06-10 09:37:01


    作者简介:

    周龙,男,执行员,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468)3529017

    司法公开的保障机制

    论文提要  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公开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项功能得到充分保障。(全文共2871字)

    (一)司法公开的理念保障

    推动司法公开,首先应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理念上强化司法公开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权利表达和实现方式的观念,实现从法院权力本位向社会公众权利保障本位的转变,明确依法公开并不是对法院、法官司法权的干涉,而是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克服排斥、抵触心理,切实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司法的开放度、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对裁判过程的社会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促进司法的公正、公信,树立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二)司法公开的制度保障

    “规则和秩序本身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必须以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形成长效机制。宪法确立了司法公开原则,从而在根本法层面上规定了司法公开是社会公众享有的权利,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使审判公开贯穿整个诉讼始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规定》等司法文件,细化了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一些地方法院也相应发布了司法公开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辖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可以说,我国法院已经在各个层面建立起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某些部分还有待细化。如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目前还没有关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不尽统一。对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的案件是否要公开审理,对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审委会意见是否要公开等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议,也应在法律层面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三)司法公开的技术保障

    技术的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渠道和载体,为使社会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司法信息,需要法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形成系统保障,包括案件数据系统,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监督、信访等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全覆盖,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和案件数据信息;诉讼服务系统。实现外网受理、文书网上送达,建立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提供诉讼指南、法官预约、信访举报和案件进度查询等项服务;诉讼档案查询系统,建立电子卷宗的信息共享,当事人可通过该系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查询诉讼卷宗档案;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执行案件数据库,并实现法院与有关协执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和办公协同;裁判文书上网系统等,为司法公开提供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

    (四)司法公开程序保障中的权利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文件,采取多项举措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开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各地法院不断探求司法公开的新路径、新方法,“当前司法公开的实践远远超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司法公开是司法权运行的具体方式,是将司法的过程和影响司法权运行的因素加以公开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因此,司法公开应结合各程序主体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权利主体,如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需要,把司法公开的过程变成法院和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构建司法公开程序保障制度。

    构建法院与公众的民意沟通机制。“民意沟通机制的构建不仅是增强法院裁判的民意基础、提高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开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有效方式。”司法公开工作不是法院的单向性工作,是一个法院与民众互动的过程;司法公开机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对话、表达及参与的权利。因此,实现从单向公开模式向互动公开模式转变,畅通民意表达通道是关键。如通过设立公众信箱、网站论坛、院长在线、法院开放等各种途径让公众有机会向法院表达意见;建立民意主动收集机制,采取如设计网民议题、开展网络投票、发布网络问卷等形式,准确了解公众对重大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及时掌握公众的司法意见和需求;完善民意回应机制,通过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法院开放日、在线答疑等活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个案及法律、政策的疑问等。

    利用新技术多渠道扩大信息界面。“新媒体时代”环境下,法院工作日益成为公众、媒体关注监督的重点领域,面临着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通过网络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观需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方式,成为人民法院在网络时代推进司法公开的选择。最高民法院提出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正是对时代潮流和科技发展的回应与借力。在这种形势下,各地法院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建立完善网络公开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使司法公开在网络时代下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力。如某市中院提出的“集约化公开”模式: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依托,设置电子屏幕、安装触摸查询终端、建立多媒体接待室、建设数字化法庭,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电子信息查询、远程提讯等功能。在实践当中,以法院官方网站为基础的公开平台基本形成,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立案、网上查询已经成为现实,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执行失信人员公示成为常态,微博、微信作为司法公开新兴渠道功能也日趋完善,不仅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还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极大的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如何将各地法院在利用新技术扩大公开渠道上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形成制度并向全国推广,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建立以权利主体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评价机制以行政绩效考核为蓝本,采用数字量化考核的方式,通过以上级对下级公开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采用排名、通报表彰或批评的方式。笔者认为,该种考核体系未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难以准确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情况。“如同真理来源于反复实践和科学检验的道理一样,司法公信与权威则来自于公开并自信回应公众的质疑与批评”,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并获得公众和社会的认可,就必须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社会公众在评价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将公众意见纳入评价体系。在评价标准上,不仅要体现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关系,还应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公开实效的主要指标,这不仅能够体现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还能及时将公开与民意需求连在一起。同时,还可以将评价过程公开,面向社会公布考核的标准和依据;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如通过法院官网等媒介,让公众参与和监督考核的过程,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效用性;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让公众了解司法公开现状,并表达意见,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也更加显现。

文章出处: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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