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如何现行执行监督的会议,会议由陈院长主持,全员干警参加会议。会上,陈院长指出: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但相比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起步较晚,也不像审判程序那样的规范与完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执行监督的主体,即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内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二,确立了执行监督的类型,上级人民法院主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错误的决定、裁定、行为和下级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案件;
第三,确立了执行监督的初步管理模式,即以案件的形式,挂“执监字”案号,并明确了几种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如限期改正、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
第四,明确了执行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作为外部执行监督的一种合法方式,终结了司法系统内关于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是否有权监督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