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0 12:14:27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揭发检举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提供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人,视情予以奖励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出租车营运、货物运输、沙土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赌博、色情场所,实施组织介绍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碍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逞强斗狠、行凶作恶、欺压百姓、抢占市场、收取保护费、扰乱公共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十二)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电话举报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4683528020

    ()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54105

    ()直接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到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二楼)

    提倡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三、 举报内容认定标准及保密制度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规定进行认定

     1、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3、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4、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5、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6、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

     7、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 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查实情况,视情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的奖励。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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