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别人报废轿车数月后,用备用钥匙将此车偷偷开走,赠给女友亲属,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对被告人伊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伊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伊某将其所有的黑色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属报废车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695.00元)以人民币15,00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害人夏某。同年7月,被告人伊某持该车另外一把钥匙,到兴山区夏某家附近将该车辆盗走,后又将此车开至吉林省榆树市,赠送给他人。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此文中人物均已化名)
兴山区人民法院 于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