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系鹤岗市一采石场经营业主,为了节省爆破成本,其通过他人在外省非法购买了10吨硝态氮含量高达90%的硝基复合肥,于2016年3月至4月,指使采石场工人被告向某某、刘某某将此化肥与柴油按比例混合制成“土炸药”约2550公斤,其中2452公斤已用于采石场爆破,剩余98公斤“土炸药”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外,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5月,趁爆破公司实施爆破工作之机,盗窃2号岩石乳化炸药21管(其中13管已用于采石场爆破,剩余8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共计31.5公斤;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用同种手段,并指使被告人向某某共同盗窃2号岩石乳化炸药5箱,共计120公斤,案发后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趁爆破公司实施爆破工作之机,捡拾爆破后剩余的“哑炮”26.8公斤。
上述非法制造的爆炸物、盗窃的爆炸物均被被告人李某某储存在其采石厂火药库内。
公诉机关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盗窃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捡拾爆炸物并储存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想到私制“土炸药”会触犯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此案兴山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本文中人物均已化名)